登记生效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变动时,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并且需要将该合意登记,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即:【合意+登记=生效】
常考的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情形:不动产抵押权设立、股权出质、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居住权设立等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动产】物权变动时,一经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登记与物权变动的效力无关,登记仅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即:【合意=生效→登记=对抗】
常考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情形:动产抵押权设立、地役权设立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总结:
动产+担保价款+交付+10日内登记=超级抵押权
超级抵押权具有【仅次于留置权】的优先效力。
超级抵押权人的范围包括:
①出卖人(担保实际意义上的价款);
②买受人借款用于支付价款的债权人(担保用途上的价款)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灭失且无代位物的,担保物权消灭,主债权依然存在,债务人应继续履行债务。
1、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实现情形:
①法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②意定—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
实现方式:拍卖、变卖、折价。(先协商,协商不成再诉讼)
2、对“抵押权的顺位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理解。
在此借助一道典型例题加以分析理解:
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问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
本题中,未变更前三家银行对600万价款所能获得的份额为:
甲100万→乙300万→丙200万
丙与甲变更后三家银行对600万价款所能获得的份额为:
丙500万→乙100万→甲0万
根据题干信息得知,乙银行并不知情,据此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具体体现在本案中为,乙银行所获清偿份额不得因甲、丙的顺位变更而受影响。
故最终三家银行对该600万价款所能获得的份额为:
丙300万→乙300万→甲0万
代位继承发生于【法定继承】的场景下,需遵守法定继承顺位的要求。即:
在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时(配偶、子女、父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在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自然人通过订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是遗嘱继承。
自然人通过订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的,是遗赠。
一份有效的遗嘱中,可能既包含遗嘱继承的内容,又包含遗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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