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动产与不动产,无须转移占有。
担保的债权范围:
有约定根据约定;
无约定推定为实现抵押权之费用+利息+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从物 | 1.从物产生于抵押权设立前,及于从物 2.从物产生于抵押权设立后,不及于从物,但在实现时一并处分 |
孳息 | 原则上,孳息不作为抵押财产,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1.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才可被抵押人收取 2.法定孳息,抵押权人需通知清偿义务人 |
添附 | 1.第三人获得添附物的,及于添附补偿金,不及于添附物 2.抵押人获得添附物的,及于添附物,不及于价值增加部分 3.抵押人与第三人共有添附物的,及于添附物上的共有份额 |
新增建筑 | 1.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及于新增建筑,但及于已有建筑 2.抵押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及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不及于续建部分、新增部分 3.分别抵押的,依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顺序 |
转让抵押物 | 1.抵押财产可以自由转让 2.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3.转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4.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或提存 |
抵押人出租抵押物 | 1.先出租后抵押,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2.先抵押,后租赁,买卖可破租赁 3.未转移占有或占有改定交付,买卖可破租赁 |
优先受偿权 | 优先于一般债务人 |
处分权 | 可抛弃抵押权或抵押权顺位 |
抵押物保全权 | 1.请求抵押人停止侵害与恢复原状 2.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 3.请求物上代位与侵权责任承担 |
孳息收取权 | 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后(一并处分,可优先受偿) |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法律后果:
留置权>超级抵押权>登记的普通抵押权>未登记的普通抵押权
留置权>超级抵押权>质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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