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特点 | 1.担保将来的债权 2.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特定性 3.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 4.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
转入权 | 1.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 2.转入须经当事人同意 |
相对独立性 | 债权确定前,不随主债权转让而转让 (确定后可随之转让) |
债权确定情形 | 1.约定的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自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清算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主体 | 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
抵押财产 | 包括现在和将来的动产 |
设立 | 登记对抗主义 |
抵押财产确定情形 | 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
效力 | 1.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2.抵押人可以自由处分抵押的财产 3.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注意:正常经营活动,是指:
1.属于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
2.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
正常经营买受人的排除(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
1.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2.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3.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4.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5.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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