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权的归属 | ①法定,当事人约定,或习惯确定 ; ②(无法定、约定或习惯时)由债务人享有。 |
选择权的行使 | ①在约定期限或履行期限届满前行使; (未选择 + 催告 + 仍未选择 = 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②行使应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标的确定; ③确定后不得再变更,经对方同意除外。 |
按份债权 | ①只就自己的份额享有债权; ②超额受偿,超出部分不发生清偿效果而构成不当得利。 |
按份债务 | ①只就自己的份额负担债务; ②超额清偿,超出部分不发生清偿效果而构成不当得利。 |
连带债权 | ①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②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③超额受偿,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
连带债务 | ①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 ②超额清偿,可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内追偿; ③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延续; ④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二次分担; ⑤部分免除及于全部。 |
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 | ①第三人不享有合同中的请求权,只能单纯接受给付; ②第三人不能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 |
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 | ①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基于法定或约定); ②第三人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承担违约责任。 |
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 ①约定第三人履行合同:严守合同相对性; ②法定第三人履行合同:第三人有代为履行权。 |
同时履行抗辩权 | 条件 | ①当事人互负债务; ②无先后履行顺序; ③双方义务已届清偿期; ④双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 |
效果 | 对抗对方履行请求、排除己方迟延履行效力 | ||
顺序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 条件 | ①当事人互负债务; ②履行有先后顺序; 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 |
效果 | ①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 ②先履行方履行后,后履行一方应恢复履行; ③不影响后履行一方向先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 ||
不安抗辩权 | 条件 | ①当事人互负债务; ②履行有先后顺序; ③后履行方的履行能力丧失或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危险。 | |
行使 | 中止履行 | 通知+对方提供担保的,应恢复履行 | |
解除合同 | ①先履行方已中止履行(前提条件); ②后履行方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且未能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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