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而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成立条件 |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且债权确定、到期; 注意:债务人的权利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或次债务人破产而债务人怠于申报债权的,可在未到期前行使代位权。 ②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或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 注意:对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得主张代位权。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 注意: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否提起诉讼或仲裁为判断标准。 ④债务人怠于履行其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注意:在债权人的债权为种类物或金钱之债时,采取债务人“无资力说”进行判断。 |
行使 | ①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即债权人诉次债务人,债务人为第三人; ②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③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到期债权为限,且受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数额限制。 |
效力 | ①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 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③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与他人实施的影响其债权实现的诈害行为,通过诉讼程序予以撤销的权利。
成立条件 |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成立于诈害行为之前; ②债务人实施了诈害行为; ③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 |
诈害行为 | 不区分相对人主观善恶意 | ①放弃债权; ②放弃债权担保; ③无偿转让财产; ④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 |
需以相对人恶意为前提 (知道或应当知道) | ①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②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 ③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 |
行使 | ①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即债权人诉债务人,受让人为第三人; ②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③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限 ④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行使,最长保护期为5年。 | |
效力 | ①被撤销行为自始无效; ②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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