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 | 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例外) | ||
责任形式 | 继续履行 | ①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 ②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除外情形): A.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B. 债务标的不适用继续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C.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 |
补救措施 | 包括: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 适用何种补救措施,应结合合同目的、标的物性质和损失大小予以确定。 | ||
赔偿损失 | 法定 | ①完全赔偿规则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②合理预见规则 违约方对其未能预见且不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③过失相抵规则 守约方应承担与其过错原因力相当的损失。 ④损益相抵规则 守约方基于导致违约损失的同一原因而获利时,应将所得利益从违约损害赔偿额中予以扣除。 ⑤减轻损失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 |
约定 | 约定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者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
违约金 | ①违约金应当以填补损失为目的; 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增加;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 ||
定金 | ①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②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 | ||
“三金”关系 | ①违约金与定金不并存,选择适用; ②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并存,适用违约金; ③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单向并存。 | ||
免责事由 | ①不可抗力; ②免责条款。 |
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所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要件 | ①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②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担负的先合同的义务; ③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失; ④原则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 |
情形 |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 ④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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