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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客观题民法核心考点二十二:买卖合同

作者:233网校-法律人晓肥羊 2022-11-13 00:00:00
导读:买卖合同作为典型合同,其中风险负担为重难点,须理解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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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的物交付

现实交付

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指示交付

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是,出让人通过转让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以替代交付

占有改定

出让人与让与人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在物权让与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二、标的物风险负担

有约从约

按约定

无约依交付

原则

现实交付

送货上门、上门提货

托运货物有约定地点:货运约定地点交付承运人

托运货物没有约定地点:交付第一承运人

简易交付

合同生效前,买受人已经占有

占有改定

约定物权发生变动,但物由出让人继续占有

指示交付

第三人占有动产+转让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

所有权保留

交付主义

分期付款

交付主义

试用买卖

简易交付为标准

例外

路货买卖

合同成立之时

违约之时

出卖人违约:买受人原因导致,风险移转

买受人拒绝受领:风险自违约时移转

出卖人瑕疵履行遭到拒绝或解除:出卖人承担

三、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买卖仅适用于动产交易,不适用于不动产交易。

效力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出卖人的取回权

情形

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方式

协商→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拍卖、变卖标的物

限制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

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

买受人回赎权

标的物已被出卖人取回,买受人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后,可在回赎期之内主张回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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