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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客观题民法核心考点二十三:保证合同

作者:233网校-法律人晓肥羊 2022-11-20 00:00:00
导读:本文对于保证合同的重点难点进行总结,考生需掌握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特征及识别,以及保证期间的确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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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

方式

①双方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认定为一般保证

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先找债务人,再找保证人)

例外情形:

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④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

连带保证

方式

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保证合同

主要内容

保证方式

①约定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

②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保证范围

①首先依合同当事人的约定;

②无约定时包括主债权以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基于保证的附从性,约定的范围不得超出主债务的数额,否则超出部分无效)

保证期间

①首先依合同当事人的约定;

②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③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又称保证债务,是保证人基于保证合同而承担的义务。

主张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

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一般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

连带保证

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否则连带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主债变动的影响

债权债务内容变更

①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②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期限变更

①须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主债权转让

①须通知保证人;

②未经通知,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③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须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债务承担

①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②未经书面同意而转移,保证人该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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