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成立要件 | ①管理他人事务; (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对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误把自己的事务作为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不成立无因管理) 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只要求管理人在为管理行为时主观上具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即可,管理行为的后果则非所问) ③无法律上的原因。 (不限于民法的规定) | |
管理人的义务 | ①适当管理义务; (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采取有利于本人的方法管理) ②通知义务; (管理人在管理开始时,应将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本人) ③继续管理义务; (管理人于本人、本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得以进行管理前,应继续管理) ④报告及移交义务 | |
法律效力 | 适当的无因管理 | ①管理人向受益人请求支付必要管理费用; ②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遭受的实际损失; ③管理人管理事务导致被管理人受损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不适当的无因管理 | ①管理人不得因此向受益人请求支付必要管理费用; ②管理人不得因此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遭受的实际损失。 |
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成立要件 | ①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包括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以及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 ②一方受有损失; (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 ③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具有因果关系; ④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 |
不当得利的排除 | ①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进行的给付; ②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③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
不当得利之返还 | 善意 | ①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 ②请求返还时所获利益已不存在的,免负返还义务。 |
恶意 | ①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范围包括其所获得的一切利益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 ②若恶意受领的利益已不存在,不免除返还义务; ③返还受损者利益后仍不足以弥补受损者损失时,应承担赔偿义务。 | |
第三人 |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则受损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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