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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高频点+易错点总结

作者:233网校-法律人晓肥羊 2023-01-24 00:00:00
导读:“本文共总结了民法当中的10个高频提问,这不仅是同学们提问较多的点,还是法考的高频考点+易错点,一定要认真掌握哦!”
问题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特征

解答:

一、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行为人因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欠缺代理权或者代表权导致效力出现瑕疵;

二、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三、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件使之确定。

问题二: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解答:


狭义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

②实施了代理行为

①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无代理权;

③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

④相对人为善意

法律效果

①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②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③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可能产生债务关系;

④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可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①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②相对人有撤销权

问题三:房地一并抵押

解答:

一、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二、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如果抵押权设立时,相关建筑物正在建设,对于抵押权设立时已经建设的部分,属于抵押权的客体范围,对于抵押权设立以后新增的部分,则不属于抵押权的客体范围,但应一并处分,债权人只能就已有的和正在建造的部分优先受偿。

三、抵押人未将房地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四、房地分别抵押的,并不因此导致各个抵押权无效,而应当按照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当事人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续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效力范围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当事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问题四: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解答:

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发生时间

合同缔结阶段

合同履行阶段

违反义务

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负担的先合同义务

违反合同义务

归责原则

以当事人存在过错为要件

不以当事人存在过错为要件

责任性质

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损失

期待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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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

解答:

一、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即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如自然灾害、物价飞涨、汇率大幅度变化以及国家经济政策变化等。

二、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即合同的履行阶段。

三、情势变更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四、情势变更不包括商业风险。

五、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即坚守合同对当事人而言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问题六: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

解答:

一、不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履行不能的情形;

二、继续履行存在经济合理性;

三、债务标的适用于强制继续履行(基于人身信任关系成立的合同不适用继续履行);

四、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

问题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限制

解答:

一、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出租人委托拍卖房屋并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

五、第三人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问题八:彩礼返还的情形

解答:

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且已经离婚;

三、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在离婚后生活困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问题九: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解答: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女方怀孕后擅自终止妊娠导致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七、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问题十:继承权的丧失情形

解答:

继承权的丧失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④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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