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标准 | 权利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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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所体现的利益 | 财产权 | 以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权利。 |
人身权 | 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 |
权利作用 | 支配权 | 直接支配客体,并享有一定利益的权利。 |
请求权 | 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 |
抗辩权 | 对抗对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 |
形成权 | 当事人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 |
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 | 绝对权 | 权利人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以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
相对权 | 权利人的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 | |
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各权利的地位 | 主权利 | 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
从权利 | 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 |
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各权利的地位 | 原权利 | 主体享有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本权利。 |
救济权 | 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法律救济性权利。 | |
民事权利与权利人的联系 | 专属权 | 只能由权利主体享有或行使的权利。 |
非专属权 | 可以与权利主体分离、转让、继承的权利。 | |
权利是否现实取得 | 既得权 | 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实现的权利。 |
期待权 | 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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