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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核心考点七 物权基本原理

作者:233网校-Sunshine 2023-09-20 11:08:30

物权的特征

1.是由特定的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特定);

2.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3.是权利人直接享有物之利益的权利;

4.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

民法上的分类

①所有权;
②用益物权;
③担保物权;

民法学上的分类

①自物权与他物权;
②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③主物权与从物权;

物权变动原则

1.公示原则。

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如登记、交付。

2.公信原则。

物权的享有与变动以法定方式公示后,第三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也不影响物权变动效力。

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

①交付/登记生效主义
有效合同+交付/登记=物权变动;
②登记对抗主义
生效合同=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非基于法律行为

①公法行为:征收决定、法院与仲裁委裁决等;
②事件:继承、受遗赠等;
③事实行为:合法建造、拆除等;

物权的民法保护

私力救济

自卫;
自助;
向相对人提出诉讼外的请求

公力救济

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

给付之诉

基于物权请求权

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基于占有请求权

停止侵害、返还占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基于债权请求权

修理、更换、重作等;
恢复原状;
损害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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