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特征 | 1.是由特定的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特定); 2.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3.是权利人直接享有物之利益的权利; 4.是排他性的权利。 | |||
物权的类型 | 民法上的分类 | ①所有权; | ||
民法学上的分类 | ①自物权与他物权; | |||
物权变动原则 | 1.公示原则。 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如登记、交付。 | |||
2.公信原则。 物权的享有与变动以法定方式公示后,第三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也不影响物权变动效力。 | ||||
物权变动模式 | 基于法律行为 | ①交付/登记生效主义 | ||
非基于法律行为 | ①公法行为:征收决定、法院与仲裁委裁决等; | |||
物权的民法保护 | 私力救济 | 自卫; | ||
公力救济 | 确认之诉 | |||
形成之诉 | ||||
给付之诉 | 基于物权请求权 | 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 ||
基于占有请求权 | 停止侵害、返还占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 |||
基于债权请求权 | 修理、更换、重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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