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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核心考点十 共有

作者:233网校-Sunshine 2023-10-16 14:33:09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概念

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

各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认定规则

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法定:
(1)夫妻共有;
(2)家庭共有;
(3)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同居期间的共有;
(4)继承发生后财产分割前的遗产共有;
(5)推定:共有状况不明+有家庭关系

外部关系

对外发生连带之债

内部关系

收益

约定→按出资额→视为等额

不分份额

管理

约定→无约定,各共有人均有管理的权利、义务。

约定→无约定,各共有人均有管理的权利、义务。

重大修缮

多数决,取得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

一致决,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变更性质或用途

多数决,取得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

一致决,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处分共有物

多数决,取得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
未按规定取得同意擅自处分的,构成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一致决,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未按规定取得同意擅自处分的,构成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分割共有物

(1)约定不得分割:共有期间内不得分割,有重大理由除外;

(2)无约定:随时可分割。

有约从约;无约,原则上不允许在共有期间内分割共有物,除了
(1)共有基础丧失:如夫妻离婚、一方死亡等原因,导致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2)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重大理由”是指:
①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②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转让共有物

无相反约定,退出自由。

(1)外转份额,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2)抛弃份额,归其他共有人共有或独有。

共同共有人无份额之说,不存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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