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1. 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2. 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限制物权,意在取得标的物的使用价值;
3. 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
4. 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即不以民事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
二、民法典中重要的用益物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1.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 在流转过程中,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要点:
第一,流转的对象限于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权不得流转;
第二,流转的方式包括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时应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五,承包方原则上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六,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再流转。
4. 以土地经营权设立担保,需注意:
第一,抵押对象限于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权不得担保;
第二,担保物权人限于金融机构;
第三,其自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地役权
定义 | 指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供役地),以提高自己不动产(需役地)效力的权利。 | |
设立 | ①地役权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 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特征 | 从属性 | ①地役权随土地一同被他人获得; ②地役权随土地一同被转让; ③地役权随土地一同被抵押。 |
消灭 | ①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②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
居住权
定义:是指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予以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的一种用益物权。
居住权 | 用益物权 | |
权利性质 | 用益物权(处分行为) | 债权(负担行为) |
要式否 | 书面合同(遗嘱) | 租期6个月以上须采用书面形式 |
期限 | 无限制 | 不能超过20年 |
登记效力 | 登记生效 | 登记备案 |
有偿否 | 原则无偿,可有偿可无偿 | 有偿 |
权力限制 | 绝对禁止:不得转让、不得继承 相对禁止:不得出租(另有约定除外) | 有约从约,无约不得擅自转租 |
消灭 | 期限届满或死亡 | 租赁期限届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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