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启动再审
1.本级启动:
①各级法院院长认为②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③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上级启动:
①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②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有权启动再审。
(二)检察院启动再审
启动方式 | 抗诉或检察建议 |
针对对象 | 1.判决、裁定(法定情形)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 |
启动程序 | 上级检抗诉:最高检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对下级法院,向同级法院提抗诉。 |
同级检监督:各级检对同级法院可自行提检察建议或提请上级检向(上级检的)同级法院提抗诉。 | |
法定情形 | 1.证据问题 2.法律问题(实体法、程序法) 3.超出或遗漏诉讼请求 4.裁判依据被撤销 5.违反职业道德 |
效力 | 检察院的抗诉必然启动再审 (法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再审裁定) |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
申请对象: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
申请期间:判决、裁定、调解生效后6个月内。
申请程序:
1.原则上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2.仅在①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②当事人双方都是公民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
3.法院在3个月内审查。
申请效力: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
(四)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申请情形:
1.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2.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处理程序:
1.检察院在3个月内审查。
2.仅一次机会,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一)再审法院的确定
1.法院启动再审的:由决定再审的法院审理。
2.检察院抗诉的: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审理。
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原则由上一级法院审理,除双方均为公民或一方人数众多的可由原审法院审理。
(二)再审审理程序
1.原生效裁判是一审法院作出的,按一审程序审理。
2.原生效裁判是二审法院作出的,按二审程序审理。
3.上级法院提审的,按二审程序审理。
(三)特殊情况处理
1.撤回抗诉: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2.撤回再审申请: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3.撤回起诉: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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