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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考民事诉讼法核心考点十一:仲裁制度与仲裁程序

作者:233网校-法律人晓肥羊 2022-08-27 00:00:00
导读:本章的重点为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仲裁程序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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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制度

1.仲裁范围: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人身关系纠纷不可裁)

2.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区别

仲裁

诉讼

①性质

民间属性

司法属性

②管辖权基础

仲裁协议

法律规定

③具体程序

一裁终局

两审终审

3.仲裁协议

构成要件

(须同时满足)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仲裁事项;

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明确、具体)

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

①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②不因主合同被撤销而失效;

仲裁协议的无效

①口头方式订立的;

②超仲裁范围的;

③无、限人订立的;

④胁迫订立的;

⑤(对事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未补充的

效力异议

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①仲裁委员会;②人民法院。

(冲突之下人民法院优先,但仲裁委已做决定的除外)

注:

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

①协议约定仲裁机构所在地;

②协议签订地;

③申请人/被申请人住所地的,

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管辖

二、仲裁程序

仲裁庭的组成

合议仲裁庭

(3名仲裁员组庭)

各自选定/委托指定1名,第3名首席仲裁员共同选定/共同委托指定

独任仲裁庭

(1名仲裁员组庭)

共同选定/共同委托指定

回避

仲裁员→仲裁委主任决定;

主任为仲裁员→仲裁委集体决定

法律后果:

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

(当事人可申请)

审理方式

不公开开庭审理

仲裁调解

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

裁决作出的方式

①裁决按多数意见作出,不同意见记入笔录

②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按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

③裁决书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不签名

裁决书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有执行力)

裁决的效力

一裁终局,不得再仲裁也不得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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