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范围: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人身关系纠纷不可裁)
2.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区别 | 仲裁 | 诉讼 |
①性质 | 民间属性 | 司法属性 |
②管辖权基础 | 仲裁协议 | 法律规定 |
③具体程序 | 一裁终局 | 两审终审 |
3.仲裁协议
构成要件 (须同时满足) |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仲裁事项; 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明确、具体) |
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 | ①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②不因主合同被撤销而失效; |
仲裁协议的无效 | ①口头方式订立的; ②超仲裁范围的; ③无、限人订立的; ④胁迫订立的; ⑤(对事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未补充的 |
效力异议 | 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①仲裁委员会;②人民法院。 (冲突之下人民法院优先,但仲裁委已做决定的除外) |
注:
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
①协议约定仲裁机构所在地;
②协议签订地;
③申请人/被申请人住所地的,
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管辖
仲裁庭的组成 | 合议仲裁庭 (3名仲裁员组庭) | 各自选定/委托指定1名,第3名首席仲裁员共同选定/共同委托指定 |
独任仲裁庭 (1名仲裁员组庭) | 共同选定/共同委托指定 | |
回避 | 仲裁员→仲裁委主任决定; 主任为仲裁员→仲裁委集体决定 | |
法律后果: 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 (当事人可申请) | ||
审理方式 | 不公开开庭审理 | |
仲裁调解 | 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 | |
裁决作出的方式 | ①裁决按多数意见作出,不同意见记入笔录 ②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按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 ③裁决书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不签名 | |
裁决书生效 |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有执行力) | |
裁决的效力 | 一裁终局,不得再仲裁也不得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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