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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考民事诉讼法核心考点十二: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作者:233网校-法律人晓肥羊 2022-09-05 09:51:50
导读:《民事诉讼法》核心考点: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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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仲裁裁决

主体

仲裁当事人

管辖法院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期限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

条件

有证据证明具有法定撤销情形

法定情形

①无仲裁协议;

②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无权仲裁

③仲裁庭组成或程序违法;

④仲裁依据的证据为伪造;

法院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⑤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⑥仲裁员行为严重违法

程序

组成合议庭审查

类型

①撤销全部仲裁裁决

②撤销部分仲裁裁决

效力

终局裁定,不得上诉,不得再审

后果

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

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主体

被申请执行人

管辖法院

执行法院

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期限

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条件

书面申请

法定情形

同撤销仲裁裁决

效果

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程序

组成合议庭审查

效力

终局裁定,不得上诉,不得再审

后果

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

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不得滥用救济程序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仲裁中的报核制度

仅针对三个消极性裁定,包括:

①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②撤销仲裁裁决;

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非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需上报地方高院审核,待地方高院审核后,方可依照地方高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当事人住所地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非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或因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仲裁裁决案件,需上报最高法院审核。

注意:排除三个消极裁定外,中院可直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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