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资缴纳
出资缴纳 | 设立类型 | 验资 |
认缴资本制 | 发起设立: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 约定验资 |
实缴资本制 | 募集设立:股份公司 | 法定验资 |
(二)出资形式
货币出资 | ①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②违法所得的货币用于出资的,出资有效; ③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 ||
非货币出资 | 出资条件 | ①可依法转让; ②可评估作价; ③不违反法律。 | |
出资类型 | 土地使用权 | ①应以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资;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在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②应以无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在合理期间内解除权利负担。 | |
不动产和 知识产权 | ①已交付,未登记,登记后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利; ②已登记,未交付,实际交付后享有股东权利。 | ||
股权 | ①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②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③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④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 ||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的规定予以认定。 | |||
禁止出资 | 劳务、自然人姓名、信用、商业信誉、特许经营权、设置担保的财产 |
(三)出资责任
不按照章程缴纳出资 | ①向公司足额缴纳,补足差额; ②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③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④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发起人连带。 | |
抽逃出资 | 形式 | ①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④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
责任 | ①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 ②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③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者连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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