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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商经法核心考点四:股东权利

作者:233网校-法律人晓肥羊 2023-01-31 09: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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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

内部

①股权代持协议有效;

②投资权益归属于实际出资人。

外部

名义股东未经实际股东同意处分股权系有权处分,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

显名方式

①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②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

确权之诉

实际出资人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名义股东做第三人。

二、股东权利

分红权

诉讼

①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列为共同原告;

②股东需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分红时间

①分红决议作出后,在决议载明时间内分红→未载明时间,以章程规定的时间为准→决议、章程均未规定或超过1年的,在决议作出1年内完成分红;

②决议载明的分红时间超过章程规定,股东可依法撤销该时间的规定。

知情权

权利范围

公司类型

权利

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外其他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

查阅

复制

股份有限公司

查阅

复制

诉讼

①起诉时有股东资格;

②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持股期间受害的除外。

限制

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其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拒绝,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该理由。其中,不正当目的指:

①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③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④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股东代表诉讼

原告

有限公司:任一股东;

股份公司:1801(180天+1%)

被告

致公司损害方

第三人

公司

前置程序

用尽内部救济(书面):

董高害公司→监事会;

监事害公司→董事会;

股东害公司、第三人害公司→两会都可以

情形

①拒绝提起诉讼;

②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③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公司决议诉权

不成立

①公司未召开会议的;

②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③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章程规定的;

④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⑤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无效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可撤销

①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②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诉讼

原告

决议无效、不成立

股东、董事、监事

撤销

股东

被告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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