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会议 | 提议召开: ①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 ||
提前通知 | 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 ||
召集主持 | 首次股东会会议 | 出资最多的股东 | |
其他股东会会议 |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召集主持→代表十分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 ||
决议规则 | 按出资比例,章程规定除外 | ||
决议程序 | 一般事项 | 法定或章程规定 | |
特别事项 |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
人事任命 |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组成 | 董事会成员为3-13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
留守董事 |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低于法定人数 |
人事任命 |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
组成 |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
任职禁止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对内转让 | 自由不受限 | |
对外转让 | 通知 | 书面通知或其他合理方式 |
同意 | 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人数过半) ①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②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
优先购买 | 经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①通知“同等条件”; ②法院在判断“同等条件”时,应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③多个股东主张优购权的,按出资比例行使。 |
情形 |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
行使期间 | 60日内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否则,90日内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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