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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商经法核心考点八 :普通合伙企业

作者:233网校-法律人晓肥羊 2023-02-27 11:03:34
导读:本文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执行、与份额处分等要点进行总结,考生需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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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

合伙人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协议

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出资

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名称和场所

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二)合伙事务执行与决议

执行方式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

执行权、异议权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

监督权、知情权、知情查账权

一致决议事项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合伙份额处分

转让

对内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对外转让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质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四)入伙与退伙

入伙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退伙

自愿退伙

单方退伙

(定期)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通知退伙

(不定期)

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提前30日通知

强制退伙

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名退伙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五)合伙人资格继承

继承

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可继承

不能继承

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无限人的继承

全体合伙人

一致同意

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

未能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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