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 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
申请人 | 原因 | 处理程序 |
债务人 | 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①法院裁定; ②受理后送达 |
债权人 |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①通知债务人; ②债务人异议; ③法院裁定; ④受理后送达。 |
清算组 |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偿债 | ①法院裁定; ②受理后送达 |
任免资格 | 清算组 | 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 |
中介机构 |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 | |
个人 |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 |
不得担任 | 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 |
职责 | 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③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④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⑦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⑧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⑨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 |
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处理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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