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 | 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 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
共益债务 | 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 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清偿规则 | 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②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③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④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
二、撤销权
情形 | 赠与 | 无偿转让财产的 | |
低价卖高价买 |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 ||
供物保 |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 ||
提前偿 |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 ||
弃债权 | 放弃债权的 | ||
个别清偿 | 法院受理破产前6个月,债务人已存在破产原因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 | ||
不予撤销 | ①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不予撤销,但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②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不予撤销,但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③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不予撤销。 |
三、抵销权
行使 |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
禁止抵销 | 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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