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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商经法核心考点十三 票据权利

作者:233网校-法外狂徒甘十二 2023-04-09 19:54:35
导读: 法考商经法核心关于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内容

付款请求权

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人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

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持票人向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请求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善意

①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有偿

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③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抗辩

物的抗辩—对所有人

所有人对所有人

1. 票据权利不产生

①票据权利未成立;

②票据权利未生效

2.票据权利已消灭:除权判决生效

特定人对所有人

1. 行为能力欠缺之抗辩;

2. 票据变造之抗辩;

3. 票据伪造之抗辩;

4. 无权代理(无权代行),被代理人主张抗辩。

人的抗辩—对特定人

所有人对特定人

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特定人对特定人

1. 直接前后手

①原因欠缺之抗辩;

②对价关系之抗辩

2.非直接前后手:存在直接的债之关系

3.恶意的抗辩

4.无偿受让的抗辩

 四、票据权利的救济

票据的丧失

①绝对丧失:票据灭失;

②相对丧失:遗失、被盗、丢失

票据丧失的救济

1.挂失止付——防止他人冒领

2.公示催告——防止善意受让、仍能行使权利

(1)申请人:失票人、被背书人、出票人

(2)防止善意受让: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3)确认合法持票人——除权判决

A.消极效力:原票据失效

B.积极效力:申请人获得与持票人相同的法律地位(形式资格)

3.普通诉讼

失票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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