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权利的内容
付款请求权 |
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人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 |
追索权 |
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持票人向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请求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 |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善意 |
①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
有偿 |
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③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
三、票据权利的抗辩
物的抗辩—对所有人 |
所有人对所有人 |
1. 票据权利不产生 ①票据权利未成立; ②票据权利未生效 2.票据权利已消灭:除权判决生效 |
特定人对所有人 |
1. 行为能力欠缺之抗辩; 2. 票据变造之抗辩; 3. 票据伪造之抗辩; 4. 无权代理(无权代行),被代理人主张抗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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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抗辩—对特定人 |
所有人对特定人 |
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
特定人对特定人 |
1. 直接前后手 ①原因欠缺之抗辩; ②对价关系之抗辩 2.非直接前后手:存在直接的债之关系 3.恶意的抗辩 4.无偿受让的抗辩 |
四、票据权利的救济
票据的丧失 |
①绝对丧失:票据灭失; ②相对丧失:遗失、被盗、丢失 |
票据丧失的救济 |
1.挂失止付——防止他人冒领 2.公示催告——防止善意受让、仍能行使权利 (1)申请人:失票人、被背书人、出票人 (2)防止善意受让: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3)确认合法持票人——除权判决 A.消极效力:原票据失效 B.积极效力:申请人获得与持票人相同的法律地位(形式资格) 3.普通诉讼 失票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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