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法院受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债权
(3)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4)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二、具体债权
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 申报债权 | ①担保人(保证人)申报 A.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已代偿的,以求偿权申报; B.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未代偿的,以将来求偿权申报,但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除外。 ②担保人(保证人)受偿 担保人在清偿全部债权后,可代替债权人受偿;债权人的债权受偿前,不得代替债权人受偿,但是在其承担担保责任范围内可请求债权人返还超额受偿的部分。 ③担保人(保证人)追偿 担保人担责后,不能向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追偿。 ④担保人(保证人)免责 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破产,不申报债权也不通知担保人,导致担保人不能预先追偿的,担保人在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责,担保人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 ⑤保证人破产 债权人可申报债权,主债务未到期,保证债权视为到期——分配额提存、确定后分配; 保证人担责后——向债务人追偿; ⑥保证人、债务人都破产 债权人分别全部申报,不超过债权总额;在一方破产程序中受偿部分,不扣减; 保证人担责后——对债务人无求偿权 |
连带债务人数人 都破产 | 其债权人分别全部申报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
连带债权人申报 |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
职工债权 | 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
利息债权 | 附利息债权自破产受理时停止计息。 |
未到期债权, 视为到期 |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
待定债权 | ①附条件债权 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否则,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②附期限债权 ③诉讼、仲裁未决债权 诉讼仲裁未决债权的分配额,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满2年不能受领的,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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