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商经法核心考点十四 典型票据行为
一、出票
必须记载事项 | ①表明字样(表明汇票、本票或支票);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出票日期; ④出票人签章; ⑤确定的金额;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⑥付款人名称; ⑦收款人名称。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
非必须记载事项 | ①付款地; (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②出票地; (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③付款期限 (未记载付款期限的,见票即付) |
二、背书
概念 | ①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无效; 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③背书应当连续。 | |
背书类型 | 特殊的转让背书 | ①禁转背书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除对于自己直接后手负责外,对于由该后手依据背书方式转让而取得票据之人,不负责任。 |
②期后背书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仍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 ||
③回头背书 以已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只能向回头背书范围以外的前手追索。 | ||
非转让背书 | ①质押背书 | |
②委托收款背书 |
三、保证
成立 | ①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 ②未记载被保证人的: A.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B.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③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
效力 | ①保证人的责任 A.票据保证具有独立性 B.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为连带共同保证; ②票据保证行为无效: A.票据形式欠缺:如票据无效; B.票据保证方式欠缺:如保证人没有签章 ③保证附条件: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 ④保证人的代位权:保证人偿债后,可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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