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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商经法核心考点十六 人身保险合同

作者:233网校-Sunshine 2023-05-19 17:06:31

法考商经法核心考点十六 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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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

要求

①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②合同订立后保险利益丧失,保险合同依然有效。

对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人身保险利益:身份关系、劳动关系或同意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受益人只能是劳动者及其近亲属)。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死亡保险

投保

①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险。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②死亡保险合同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③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的死亡保险合同无效。
 但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被保险人同意方式

死亡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①可采取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
 ②可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A.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B.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C.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受益人

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指定受益人

①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指定行为无效。
②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争议

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合同订立时的关系确定;

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关系确定。

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变动,认定未指定

变更受益人

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
②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
③事故发生后,不得变更受益人;
④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可转让其权利。

部分受益人失权死亡弃权

未约定受益顺序,未约定受益份额

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约定受益顺序,未约定受益份额

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未约定受益顺序,约定受益份额

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约定受益顺序,约定受益份额

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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