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
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 |
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 |
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 |
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
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
⑦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 |
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
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
情形 | 假冒商标 | 正向假冒 |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
反向假冒 |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 ||
仿冒商标 | 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 ||
销售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
造假商标 |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 ||
故意帮助侵权 | ①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 ||
其他 | ①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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