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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步骤教你写出刑法主观题标准答案,法考er都收藏了!

作者:233网校-月明 2020-10-22 19:14:28
导读:应对刑法案例分析题的关键就在于树立刑法的体系性思维。

01

刑法案例分析题是法考主观题的重头戏,每年分值在30-40分左右,而主观题的合格线是108分,仅刑法一题就占据了1/3,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刑法案例的考查方式与其他科目不同,很少设计小问题,通常题干只有一句话——"根据所学刑法知识,全面分析此案”

很多考生对此往往非常头疼,因为题干信息太少,一不留神,就可能漏答少答。所以经常出现明明知识点、考点都背了,做的时候感觉也不错,但最后成绩出来却发现得分非常低。

那么,刑法为什么要如此命题呢?是不是命题人故意在难为考生?

其实,刑法的命题方式是贴合司法实务的表现。因为在真实的刑法司法活动中,案情往往是复杂的,而作为一个合格的刑事司法工作者,必须自己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这就要求刑事司法工作者必须对刑法有完整的体系性认识。

因此,应对刑法案例分析题的关键就在于树立刑法的体系性思维

02

那么,什么是刑法的体系性思维呢?

简而言之,分析刑法案例时,脑海中牢牢树立“罪→责→刑”的观念,从这三个方面入手,全面分析。

1.罪

即犯罪论。包括犯罪构成要件、排除犯罪性事由、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罪数理论。

2.责

即刑事责任。包括减轻、免除、从重处罚、追诉时效等。这部分往往是多数考生容易忽视的。比如判断出属于犯罪未遂,但却忘了写对未遂应当如何处罚,导致失分。

3.刑

即刑罚论,包括自首、立功、假释等的认定。


03

下面,我们用“罪→刑→责”的体系性思维来分析一下2009年的刑法真题。

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  

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件无人看管之机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问题:

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参考答案:

1.关于甲的行为定性  

甲在着手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甲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甲的杀人、抢劫行为,都与乙无关,甲乙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成立共犯;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给乙,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甲两天后回到丙家,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盗窃罪。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即便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  

2.关于乙的行为定性   

乙事先的提议甲并未接受,当时没有达成合意,二人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甲的抢劫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系单独犯罪,不能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教唆犯。乙不成立教唆犯,当然就不能对乙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甲实施抢劫行为之时,乙已经离开现场,与甲之间没有共犯关系,乙没有帮助故意,也缺乏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  

甲套问乙打开保险柜的方法,将丙的储蓄卡、身份证交乙保管时,均未告知乙实情,乙缺乏传授犯罪方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故意。乙去商场购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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