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学家梅因有言,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滞后。所以一个法律人,最重要的就是学会如何去解释法律。因此,刑法的解释历来是法考的重点。
一、解释的效力
(一)立法解释: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解释。
注:刑法修正案属于立法,不属于立法解释,它是刑法典本身的内容。
(二)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解释。
(三)学理解释:是指学术机构或学者个人的解释。
【效力等级】: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没有法律效力。
二、解释的技巧
(一)平义解释:是指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
(二)扩大解释: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字面含义,但该含义仍处于该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
例如,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包括裸聊)解释为传播淫秽物品。
(三)缩小解释: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小于字面含义。
例如,将刑法第111条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词典的含义是“关于某种情况的消息或报告”)。
注: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都可能对行为人有利,也可能对行为人不利。对同一个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
(四)反对解释:是指根据用语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
例如,14周岁及以上的人要对抢劫罪负责。据此,小于14周岁的人便无须对抢劫罪负责。
(五)补正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用语表述有明显错误,只有通过修正、补正来阐明其真实含义。
(六)类推解释:是指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人,就属于类推解释。
1.类推解释的性质:类推解释不是适用原则,而是创设规定,是立法行为,而非司法活动,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属于被禁止的解释方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2.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分标准:(重点)
①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在词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在词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外。
②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国民的合理预期;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明显超出国民的合理预期。
例1,将组织男性向男性提供性服务,解释为组织卖淫,属于扩大解释。
例2,将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包含通奸,属于类推解释。
三、解释的理由
(一)文理解释:是指根据文法、语法等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是否属于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二)体系解释:是指根据体系逻辑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在刑法体系中是否协调合理。
例如,从文义上看,“伪造”可以包含“变造”,但是我国刑法在伪造货币罪之外又规定了变造货币罪,因此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就不能包含“变造”。
(三)当然解释:是指根据形式逻辑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是否符合当然道理,在论证出罪时“举重以明轻”(重的行为都无罪,轻的行为更应无罪),在论证入罪时“举轻以明重”“轻的行为都构成犯罪,重的行为更应构成犯罪”。
例如,“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判处死刑”,那么“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人”更加不能判处死刑。
注: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逻辑合理性,但该结论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四)历史解释:是指根据历史的、发展的眼光从历史沿革的角度为解释的结论提供合理性。规范的保护目的就是规范保护的具体法益。
(五)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刑法规范的保护目的为解释的结论提供合理性。
例如,无罪的人从羁押场所脱逃不构成脱逃罪,属于目的解释。
四、解释技巧与解释理由的关系
解释技巧是结论的生产者,解释理由是结论的论证者。对同一个用语作出一个解释结论,其解释理由可以选择多个,但解释技巧只能选择一种。
注:通过任何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都不必然正确,也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设题陷阱】
1.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
2.一个解释者对于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
3.刑法中类推解释被禁止,扩大解释被允许,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
4.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答案】
1.正确。文理解释是首选的解释方法,如果文理解释不符合刑法目的,就可以进行论理解释。
2.正确。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是论理解释的两种效果,对同一个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
3.正确。扩大解释是被允许的,但最终解释结论能否被采纳还要看其是否符合刑法目的。
4.正确。当然解释也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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