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判断标准:对法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例如,甲遵守交规驾车,虽然也会给行为创设危险,但这属于法律允许的危险。但如果甲违章驾车,则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注:行为人虽然主观上有犯意,但客观行为对法益没有创设实质危险的,不属于危害行为,即使偶然发生危害结果,也不能因此将其行为认定为危害行为。
例如,甲想杀死乙,于是劝乙到大街上跑步,希望乙被车撞死。乙答应,结果跑步时真的被车撞死。甲虽有主观犯意,但其客观行为没有创设实质危险,因此甲的行为不属于危害行为。
二、不作为犯
危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也能构成犯罪。
(一)作为与不作为的概念
1.作为:是一种积极的行为,它违反的是刑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即不当为而为之。
例如,飞车抢夺的行为违反禁止抢夺他人财物的规定,属于作为。
2.不作为:是一种消极的行为,它违反的是刑法中的义务性规定,即当为而不为。
例如,母亲不给婴儿喂养饿死婴儿的行为,违反抚养婴儿的义务,属于不作为。
注:作为和不作为中的积极与消极是规范判断,而不是单纯的事实描述。不作为中的消极行为是指拒不履行刑法中的规范,而并非没有任何积极的身体举动。
(二)不作为犯的分类
1.真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例如,《刑法》第311条规定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2.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当其由不作为构成时,称之为不真正不作为犯。
(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重要)
1.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行为人负有消除危险的作为义务,从实质上看,主要来自两个根据:一是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二是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源于特定关系或特定领域)。
(1)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①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这里的危险物包括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施等。
例如,主人饲养的宠物咬人时,主人负有阻止义务。
②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这里的他人与行为人具有监护、监管关系。
例如,年幼子女伤害他人时,父母负有阻止和救助义务。
③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对他人的法益创设了危险,那么行为人就负有消除危险的义务。先行行为不仅是时间上的先前行为,还须具有实质条件——对法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例如,酒店的食物导致顾客中毒的,酒店管理人对顾客负有救助义务。
(2)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①特定关系。基于特定关系,某项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时,当该法益出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负有保护义务。
例如,母亲对婴儿、子女对老人、夫妻之间,法律都规定了扶助义务。
②特定领域。基于特定领域产生保护义务,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第二,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也即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
例如,出租车司机看到车上男乘客正在强奸女乘客,司机负有阻止义务。
2.具有履行能力(能为)
如果没有履行能力,即使行为人存在作为义务,也不构成犯罪。
例如,甲带乙(未成年人)去郊外游玩,乙不慎掉入河中,甲不会游泳,乙被淹死。甲虽然基于先行行为(带未成年人外出)负有救助义务,但甲缺乏救助能力,所以不构成犯罪。
3.存在结果避免可能性
刑法给行为人赋予作为义务是有意义和目的的,也即如果履行了该作为义务,那么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如果行为人履行了作为义务,但仍然无法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履行该作为义务就没有意义了,此时就不成立不作为犯。这个前提条件被称为结果避免可能性。
例如,某厂长没有遵照规定事先消毒,就让厂里女工对一些进口的山羊毛进行加工。多名女工因此感染上某杆菌而死亡。事后查明规定的消毒措施对这种杆菌是没有作用的,即使事先消毒了也无法避免。该厂长虽然没有履行作为义务,但并不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不构成犯罪。
三、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是指按照刑法分则构成要件规定的危害行为,而非实行行为则是指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分则实行行为修正的一种危害行为,它包括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设题陷阱】
1.逃税罪是一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只能由不作为构成。
2.遗弃罪是一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但可能由作为构成,也可能由不作为构成。
3.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
4.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答案】
1.错误,逃税虽然属于不作为犯罪,但可以由作为构成。
2.正确。不作为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3.正确,甲乙两人均负有救助义务。
4.错误,错误,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没有救助可能性,故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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