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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刑法主观题必考考点梳理:责任能力

作者:233网校-月明 2020-11-24 17:07:32
导读: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法考中常在客观题考查1-2个选项,难度不大,属于易拿分考点。

一、年龄与责任能力

1.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未满14周岁

不构成犯罪,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2.相当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而未满16周岁

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

【点拨】这里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3.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

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生理与责任能力

1.精神病人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点拨】犯罪中精神病发作的处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决定并着手实行犯罪,在实行过程中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

①如果犯罪成功的,成立犯罪既遂(精神病发作这个介入因素不能中断因果关系)。

②如果实际实施的犯罪与预想实施的犯罪不同的,成立原计划实施的犯罪的犯罪未遂,后面精神病发作实施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2.醉酒

(1)生理性醉酒:通常说的喝醉酒→应负刑事责任。

(2)病理性醉酒:这是一种精神病→如果非自愿的 导致这种疾病发作,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明知自己有此精神病,仍然自愿醉酒,应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盲人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原因自由行为

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虽然没有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但是导致能力丧失的原因是自身罪过。

1.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

行为人故意让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决定利用自己的无责任能力状态,追求(直接故意)或者放任(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发生。对此情况,应当以故意犯罪论处。

2.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

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预见自己有可能在无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犯罪,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对此情况,应当以过失犯罪论处。

【设题陷阱】

1.14周岁的人,在生日当天点燃了一支蜡烛,第二天凌晨发现蜡烛没有放稳,放任火灾发生的,成立不作为犯的放火罪。

2.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答案】

1.正确,有阻止义务时已经达到年龄,但没有履行义务,故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2.错误,丁行为时不构成犯罪,后面有救助义务时其已经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已经作为了),故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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