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助犯
(一)帮助犯的概念
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基于帮助正犯的故意,实施帮助行为的人。
(二)帮助犯的成立条件
1.存在正犯的行为。
根据共犯从属理论,成立帮助犯的前提是正犯着手实施犯罪。
2.客观上,帮助行为对实行行为有促进作用。
这种作用既包括物理性作用,例如提供凶器,也包括心理性作用,例如呐喊助威。
3.主观上,行为人有帮助正犯的故意。
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只要帮助犯的故意和正犯的故意有重合部分,就在重合的部分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王某以为自己在帮助潘某进行盗窃,但事实上潘某在实施抢劫,王某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帮助犯。
(三)帮助犯的未遂(难点)
行为人主观上想要提供帮助,但客观上却没有对正犯起到任何物理性作用或心理性作用,就成立帮助犯的未遂。
二、教唆犯
(一)教唆犯的概念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二)教唆罪的成立条件
1.教唆对象通常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否则成立间接正犯。例如,唆使精神病人实施盗窃行为。
2.客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3.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三)教唆犯的未遂(难点)
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教唆未遂的处理,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
①根据共犯从属理论,只有当正犯着手实施犯罪后,才可以对教唆犯进行处罚。
②根据共犯独立理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教唆行为,就可以对教唆犯进行处罚。
例如,甲教唆乙杀丙,乙购买了刀具,但在去丙家的路上中止了犯罪。按照共犯从属说,甲不构成犯罪,按照共犯独立说,甲构成教唆未遂。
【一句话总结】※帮助犯的本质是强化犯意,教唆犯的本质是创造犯意。
【真题解析】
《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本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无论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还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能适用该款前段的规定
B.该款规定意味着教唆犯也可能是从犯
C.唆使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因而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时,也应适用该款后段的规定
D.该款中的“犯罪”并无限定,既包括一般犯罪,也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
选项A说法正确。前半段是典型的教唆既遂,后半段则是构成共同教唆的情形,也适用本条的规定。
选项B说法正确。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因此,教唆犯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
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本条款含义,前段的规定以成立共同犯罪为条件,后段的规定不以成立共同犯罪为条件,所以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而属于间接正犯时,也应当适用本款后段的规定。
选项D说法错误。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不包括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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