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成立条件
1.客观上:有犯罪预备行为,但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2.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预备VS犯意表示
1.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行犯罪起到促进作用,对法益构成了现实威胁。
2.犯意表示是一种单纯的思想流露,还没有表现为行为,对实行犯罪未起到促进作用,对法益不构成现实威胁。
例如,甲说:“乙太坏了,早晚有一天我要把他杀了!”但是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这本身不是行为,不属于犯罪预备。
三、预备行为VS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是在实行阶段中的行为,而预备行为是在预备阶段中的行为,两者的临界点是着手。
【点拨】如果刑法把一些预备行为规定为实行行为,那么这些行为就应当认定为实行行为。如《刑法》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后一款把预备、帮助行为规定为拐卖妇女的实行行为,谁如果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妇女(本来是准备出卖的进货预备行为),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的实行行为。
【设题陷阱】
1.甲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成立犯罪未遂。
2.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成立犯罪预备。
【答案】
1.错误,成立犯罪预备,甲还没有着手。
2.错误,乙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点拨】着手:①行为人开始实施了分则条文规定的行为;②对法益有现实侵害的紧迫性。
2.犯罪未得逞。
未得逞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它是指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是区分犯罪未遂和既遂的关键。
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完全实现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就是犯罪未遂;否则,如果完全实现了就是犯罪既遂。
3.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既遂。
常见的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①被害人的强烈反抗;②第三人的出现、制止;③自身能力的不足;④自然力的破坏;⑤认识错误。
二、犯罪未遂VS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中止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能达目的而不欲。
三、犯罪未遂的种类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根据行为人自认为的犯罪行为是否实施完毕,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①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把完成犯罪所必要的行为都已实行完毕,但却没有能够既遂的情形。例如,小潘在小红碗里投毒然后离去,但小红在准备吃饭时因不慎打翻碗而未吃成。
②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还未将他欲实施犯罪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施终了,就归于未遂的情形。例如,小王正在杀人时被警方抓获。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根据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可以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①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既遂可能,只是由于遇到了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②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本来就不可能既遂,又分为工具不能犯的未遂和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设题陷阱】
1.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属于犯罪未遂。
2.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甲属于诈骗既遂。
【答案】
1.错误,受贿罪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时,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已经被破坏。因此,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取得并控制该财物的,即成立受贿罪既遂,并未实际取现的,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2.错误,属于诈骗未遂,因为胡某交付财物不是因为被骗,因果关系中断。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一、中止的及时性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自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到犯罪既遂之前。
1.犯罪既遂以后不成立中止。例如,甲盗窃之后又把原物返还的,属于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2.犯罪未遂以后不成立中止。例如,乙对潘某猛砍十余刀后离开现场。两小时后,乙为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潘某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又送他到医院抢救。乙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
3.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行为的,成立中止。例如,丙欲枪杀王某,第一发子弹击中王某的腿部,第二发子弹击中王某的腹部,王某倒地痛苦不堪,丙见状,未再继续实施杀人行为。
【点拨】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行为与未遂之后不能成立中止的区别在于,前者犯罪行为并未中断,开枪行为与事后的放弃行为没有明显的时空阻断;而后者在行为的发展进程中有明显的时空阻断。
二、中止的有效性
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1.消极中止:在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由于犯罪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因此只要消极的不再继续犯罪,就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成立犯罪中止。
2.积极中止:在已实行终了但犯罪结果还未发生的情况下(实行后阶段的中止),由于行为和结果有一段时间差,此时要想成立中止,必须积极地采取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点拨】在积极中止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必须具备有效性,可以高概率的防止结果发生。
三、中止的自动性
中止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是行为人在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志自动停止犯罪。自动性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最大区别。
根据主观心理说,只有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可以继续犯罪,但放弃犯罪的,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例1:甲盗窃保险柜时,误认为保险柜中没有钱,于是放弃。但事实上保险柜里还有很多钱。这不成立犯罪中止。
例2:甲盗窃保险柜时,因为害怕坐牢,于是放弃。但事实上保险柜里其实没有钱。这成立犯罪中止。
【点拨】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都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出现了障碍,把自己想象成犯罪人,看看对你而言是大障碍还是小障碍。如果是小障碍,就成立犯罪中止;如果是大障碍,就成立犯罪未遂。
【设题陷阱】
1.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背心上,乙毫发无损。甲见状一边逃离现场,一边气呼呼地大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甲成立犯罪中止。
2.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
3.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
【答案】
1.错误,甲主观上不想自动停止犯罪,不具有自动性,成立犯罪未遂。
2.错误,甲有中止行为+真诚努力+有效性,成立犯罪中止。
3.错误,中止需要具有有效性,乙已经死了,且介入因素并没有独立导致结果发生,所以甲不成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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