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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刑法主观题必考考点梳理:危害结果

作者:233网校-月明 2020-11-26 18:54:44
导读:犯罪发展过程即行为人实施行为制造危险→危险升高→现实化为实害结果的过程,其中,不同的犯罪有着不同的成立条件,刑法对于结果的要求程度也不同。

犯罪发展过程:行为制造危险→危险升高→现实化为实害结果。

1.实害结果:是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

例如,死亡是故意杀人罪的实害结果。

2.危险结果:是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危险状态。根据危险的程度大小,危险结果又分为具体危险和抽象危险。

(1)具体危险:是指对法益的威胁达到具体现实程度的危险。

例如,甲欲杀乙,用刀砍乙使乙受重伤,准备继续砍时被制止、抓获。重伤对乙的生命产生了具体现实的危险,属于具体危险。

(2)抽象危险:是指对法益的威胁仅达到抽象缓和程度的危险。

例如,甲欲杀乙,持刀在乙出入的地方等待。此时甲的行为尚未对乙的生命产生具体现实的危险,但已产生抽象缓和的危险,属于抽象危险。

一、实害犯与危险犯

(一)犯罪成立条件

1.实害犯:某个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实害结果,这种犯罪称为实害犯,又称为结果犯。

例如,过失犯罪的成立要求具有实害结果,所以过失犯都是实害犯。

2.具体危险犯: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具备具体危险,这种犯罪称为具体危险犯。

3.抽象危险犯: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具备抽象危险,这种犯罪称为抽象危险犯。

【点拨】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是立法推定的危险,例如,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醉酒驾车行为,在立法上就直接推定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司法机关无需用证据证明危害了公共安全。

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司法认定的危险。例如,放火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在认定放火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时,司法机关必须提供足够证据加以认定。

如何根据刑法条文识别一个罪名是实害犯、具体危险犯或抽象危险犯?

(1)法条中规定成立犯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实害犯。

(2)法条中规定成立犯罪要求“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具体危险犯。

(3)法条中只规定实施某个行为就成立犯罪,是抽象危险犯。

(二)犯罪既遂条件

1.抽象危险犯:预备行为对法益的危险是抽象缓和的危险,所以预备阶段的预备犯和中止犯属于抽象危险犯。

2.具体危险犯:着手后的实行行为对法益的危险是具体现实的危险,所以实行阶段的中止犯与未遂犯属于具体危险犯。

3.实害犯:当实行行为制造的具体危险现实化为实害结果,该实害结果被视为既遂结果,此时既遂犯属于实害犯。

二、行为犯与结果犯

(一)犯罪成立条件

1.行为犯: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实施行为,也即犯罪构成要件中只规定了行为内容,这种犯罪称为行为犯。

例如,伪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2.结果犯:某个犯罪的成立既要求实施行为,又要求实害结果,也即犯罪构成要件中包括了结果要素,这种犯罪称为结果犯。

例如,所有的过失犯、故意杀人罪等。

(二)犯罪既遂条件

1.结果犯:一般的犯罪能够区分出危险与实害结果,或者说危险与实害结果有清晰的间隔。对此可以将实害结果规定为既遂结果。这种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既遂条件的犯罪,称为结果犯。

例如,故意杀人罪将“杀死人”作为既遂条件,盗窃罪将“取得财物”作为既遂条件。这些犯罪都属于结果犯。

2.行为犯:有些犯罪难以区分出危险与实害结果,或者不宜将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条件,只能将行为制造的严重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条件,称为行为犯。

例如,危险驾驶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伪证罪等。这些犯罪都属于行为犯。

三、结果加重犯(重要)

(一)行为结构: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制造了两个结果,一个是基本结果,一个是加重结果。

(二)主观要件: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持故意心理,对加重结果一般持过失心理。

【点拨】对加重结果也可以持故意。这种结果加重犯常考的有:①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②拐卖妇女罪致人重伤、死亡;③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④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可以持过失心理,也可以持故意心理。

(三)因果关系: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需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加重结果必须是由基本犯罪行为导致的,而不能是其他犯罪行为导致的。

(四)法定性: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刑,成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加重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

【设题陷阱】

1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

2.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答案】

1.正确。成立过失犯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行为,而且要求导致实害结果。

2.错误。刑法条文只是将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规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而其中的致人死亡只能是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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