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数的分类
我国传统的罪数理论将罪数分为下列三类:
1.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2.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与集合犯。
3.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二、罪数的判断标准
1.基本步骤
①构成要件标准。
看行为符合几个构成要件,符合一个就是一罪,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就是数罪。
②综合考虑行为和法益。
一个行为侵犯一个法益,只能定一罪;当一个行为侵犯数个法益,原则上也应该评价为一罪。
数个行为侵犯一个法益,一般也只定一罪;只有当数个行为侵犯数个法益时,才能数罪并罚。
③法律是否有特别规定。
例如,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人的,属于数个行为侵犯数个法益的情况,按道理应该数罪并罚;但法律将其规定为一罪,应从其规定按一罪处理。
2.例外规定
①高度伴随行为。
对于经验法则上高度伴随的行为,根据社会观念,一般不以数罪论处。
例如,行为人盗窃之后再进行销赃的行为只定盗窃罪。因为销赃的行为具有高度伴随性,不进行数罪并罚。
②可被切割的行为。
一个行为不能数罪并罚,但若该行为可以被完整地切割为数个构成要件,并且侵犯了数个法益,一般应数罪并罚。
例如,行为人在骗税过程中又有逃税行为的,应数罪并罚。
3.法条关系
法条关系一般分为包容关系、交叉关系、中利关系和排斥关系。通说认为:
①包容关系和交叉关系可能成立法条竞合。
②中立关系不可能成立法条竞合,但可能成立想象竞合。
③排斥关系不可能出现竞合。
三、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重要)
1.概念
①想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罪数形态。
例如,行为人开枪击中他人,致使他人死亡,子弹穿过他人身体又把另一人打成重伤,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
对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②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条,而法条之间存在着包容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形。
例如,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属于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
对于法条竞合,原则上应该采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处理原则。
2.区别
①形式上,想象竞合是罪名在事实上的交叉,因此导致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但法条竞合必须是犯罪在法律上的交叉或包容。
②实质上,法条竞合的特别法可以涵盖普通法的法益,从而实现法益的全面保护,但想象竞合的重法并不能涵盖轻法的法益。
四、结果加重犯
1.定义
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一个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却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例如,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是发生轻伤结果,如果发生了重伤结果,则需适用加重刑罚。
2.特征
①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
②基本犯罪行为外发生了特定的加重结果。
③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④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最少具有过失。
⑤加重结果必须具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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