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法条】
第十三条【犯罪的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知识点】
考点 1 犯罪的概念
考点 2 犯罪的分类
考点 3 犯罪论体系概述
一、犯罪的概念
(一)文理解释
1、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易错点:社会危害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犯性,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不管行为人的内心有多邪恶,也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思想和观念不能侵犯法益,只有客观行为才能侵犯法益。)
(二)论理的解释(实质解释)★★★
1、违法性;2、有责性。
犯罪是违法且有责的行为。犯罪必须是客观上侵犯了法益且主观上有责任的行为。
二、犯罪的分类
标准 | 类型 | 示例 |
是否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实为同一犯罪的具体分类) | 基本犯:没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 | 致人轻伤的故意伤害罪。 |
加重犯:具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犯罪 | 致人重伤、死亡的故意伤害罪。 | |
减轻犯: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 | 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犯罪。 | |
是否只有受害人才有资格告发或者提起诉讼 | 亲告罪:只有受害人才有资格告发或提起诉讼(范围小于刑事诉讼法中的自诉罪) | 相对亲告罪: 【第246条】侮辱罪 【第246条】诽谤罪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第260条】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绝对亲告罪:侵占罪(无例外情况) 口诀:侮诽暴虐侵 |
非亲告罪:无论受害人是否愿意告发或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都有资格提起诉讼。 | 亲告罪以外的犯罪 | |
状态犯 | 犯罪行为结束,法益侵害状态仍然存在,但二者不能同时存在。 | 诈骗罪。 |
持续犯 | 犯罪行为和法益侵害状态同时存在,同时持续。 | 非法拘禁罪(在犯罪既遂后还可以有新加入的共犯)。 |
即成犯 | 因法益侵害等结果发生而使犯罪成立的同时,犯罪也终了,而且法益也随之消灭。 | 故意杀人罪。 |
★★★区分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对于共犯认定、追诉期限的起算、正当防卫的认定、新法的适用、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处理以及罪数的认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犯罪论体系概述
四要件:实务通说的犯罪体系
三阶层:德日刑法的犯罪体系
两阶层:近年来法考的犯罪体系
【知识点详解】
(一)四要件
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二)三阶层
包括: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才成立犯罪。三者之间具有递进关系。
(三)两阶层
包括违法性(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阻却事由)和有责性(责任构成要件符合性、责任阻却事由)两个部分。只有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和行为人的有责性,一个人才有可能被定罪。
在二阶层体系中,第一阶层先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然后再判断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第二阶层是责任判断。
构成要件符合性:指犯罪的客观要件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等。
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责任构成要件符合性:又称犯罪主观要件包括罪过(故意与过失)、犯罪的目的与动机。罪过((故意与过失))是所有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
责任阻却事由:包括行为主体中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单位犯罪行为主体、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
结论:关于四要件与三、两阶层的争论不影响答题,但为了顺应法考的潮流,必须对犯罪概念作层次化的理解,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即具有违法性,可以将其视为一种暂时的犯罪(违法层面的犯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既具有违法性又具备有责性,则行为就是最终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违法且有责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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