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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考客观题刑法核心考点四:犯罪构成要件之危害行为

作者:233网校-山渐青 2022-03-31 10:57:18
导读: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法益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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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件二:危害行为

一、概念

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法益侵害行为。

二、特征

有体性

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包括积极举动和消极静止。

有意性

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这是行为的主观特征。

有害性

危害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这是行为的实质特征。

三、危害行为的形式

危害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

作为

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积极行为)。例如,杀人的行为违反禁止杀人的的规定,属于作为。(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

不作为

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消极行为)。例如,母亲不给婴儿喂养饿死婴儿的行为,违反抚养婴儿的义务,属于不作为。

(一)不作为犯的分类

1.纯正的不作为犯

纯正的不作为犯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常考罪名: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绝提供间谍间谍犯罪证据罪。

【点拨】不纯正不作为犯来自刑法理论的推导,法条通常表述为“负有...义务”。

2.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是指既可由不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作为构成的犯罪,当由不作为构成时,称之为不纯正不作为犯。

(二)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客观要件

1.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例如:孩子落水,父亲有救助义务。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例如:执勤的消防员有灭火的义务。

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包括合同行为和自愿接受行为。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随手扔烟头,引发火灾危险,有灭火的义务。

2.具有作为可能性(能为

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能力和条件。

3.不履行(不为

在应为、能为且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的基础上,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义务。(结果避免可能性是指,如果履行作为义务,有可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

4.等价性

不作为与相应的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对等价性应从客观危害程度主观恶性程度两个方面判断。

主观要件

具有故意或过失

1.成立不作为的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产生作为义务的客观事实。如果是事实认识错误,会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但有认识的可能性,则会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如果是法律认识错误,不会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仍成立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2.不作为犯罪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例如:玩忽职守罪。

1.关于不作为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共同入户抢劫丙,进入被害人丙家,甲将丙捆绑后,二人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之后,乙临时起意杀了丙,甲站在一旁观看没有制止。乙的杀人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甲对此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

B、母亲甲生一女,怕婆家嘲笑,甲让自己的亲妹妹乙把孩子遗弃至菜市场。妹妹在法律上不是扶养人,仍构成遗弃罪(不作为犯)

C、失主甲空手追赶小偷乙,乙逃至河边,为摆脱甲的追赶而跳河,欲游到对岸。乙游至河心时因体力不支,向甲呼救。甲心想:“淹死也算活该。”甲未对乙施救,乙溺亡。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

D、父亲甲过失将自己的孩子摔在地上,看孩子没有哭闹,就没有送往医院。三天后孩子死亡,经查明,死亡原因是脑部受到重创导致的,但查明受伤太严重,就算当被摔当时送往医院也救不活。甲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

233网校答案:A,B,C,D                            
233网校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共同犯罪的相关内容,为重要考点。 A选项中,甲乙共同抢劫既遂后,乙利用抢劫造成的被害人无法反抗的状态临时起意杀死丙,因甲乙前面的抢劫行为共同造成了被害人无法反抗的状态,因此,甲有阻止乙杀死丙的义务,甲能履行却未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A项正确,当选。 《刑法》第261条规定了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行为主体是有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的人,不限于家庭成员。B选项中,甲的妹妹没有扶养义务,但其帮助甲实施遗弃行为,可以成立遗弃罪的共同犯罪。B项正确,当选。 C选项中,先前行为不以行为具有违法性为前提,即合法行为也可以构成现行行为。追赶小偷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当行为人发现自己的追赶行为给小偷制造了生命危险,则有作为义务,能够救助而故意不救助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C项正确。 成立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D选项中,父亲甲过失将自己的孩子摔在地上,看孩子没有哭闹,就没有送往医院,父亲对孩子的死亡结果不是出于故意,且死亡结果不具有回避的可能性,不救助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不成立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BCD。
                           

2.关于不作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受托在乙家中照顾乙的婴儿两个月,到期后乙一直未归,甲遂离开乙家,不再照看婴儿,致使婴儿饿死的,甲成立不作为犯

B、甲经乙承诺而砍掉乙的一节小手指,因乙一直流血,甲慌忙离开现场,事后证明乙患血友病流血不止而死亡的,甲成立不作为犯

C、甲邀请乙跳广场舞,因舞曲节奏过快,乙心脏病发作,甲半小时后才将乙送往医院,但乙因错过最佳抢救时机而死亡的,甲成立不作为犯

D、甲带八岁的儿子乙去学游泳,乙遇到危险,甲因不喜欢乙而没救助乙,但游泳教练在危急关头将乙救上岸的,甲成立不作为犯

233网校答案:A,D                            
233网校解析:①甲受雇照看婴儿,建立起与婴儿的照顾照看的关系,即使是时间已经到期,先前的照顾行为使得甲与婴儿依然处于事实上的照看关系当中,此时行为人完全撒手不管,孩子最后死亡的,甲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 ②甲对于乙的血流不止有救助义务,但是因乙患有血友病,没有结果回避可能,导致结果发生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 ③本案中甲邀请乙跳广场舞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上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没有增加法益。乙心脏病发作是由于风险自陷,甲对此没有救助义务,不成立不作为犯罪。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 ④行为人有救助义务,能够履行不履行,如果因为意志外原因未导致结果发生,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未遂。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D。
                           

3.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快播”案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欣等人,提供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及快播播放器让他人发布、搜索、下载、播放淫秽物品,对部分淫秽物品予以缓存,放任大量淫秽视频在网上传播,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作为犯)

B、犯罪人盗掘古墓葬时,不小心将他人的农舍挖垮,并将房主埋在瓦砾中,在主人呼救,盗掘者救助又比较容易时,为逃避警察追究,盗掘者选择逃离现场,导致房主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成立盗掘古墓葬罪,并和故意杀人罪(不作为犯)并罚

C、被告人张某与李某谈恋爱一年之久,多次发生性关系,但因未到婚龄而未办理结婚登记。2018年8月,因家庭琐事,张某向李某提出分手。李某伤心欲绝,手持一瓶毒药到张某宿舍,声称如果张某坚持要分手,她就服毒自杀。张某说:“你想死就死吧,和我没有关系。”李某当即服下毒药,张某见状,拔腿离开了自己的宿舍。后邻居发现李某死在张某宿舍。张某不需要对李某的死亡结果负责

D、吴某与另外三人一道为其祖坟做清明,吴某点火烧纸钱,其余三人也在场,风刮火星燃烧祖坟周边茅草,吴等四人也作了短暂扑救,但见火势越来越大,吴某为逃避责任,提出尽快逃离现场。此时尚未引起森林大火。吴某等四人在逃离途中遇见行人,行人问那里为何冒烟,吴某等四人说是茅草烧着了。吴某等四人在火情出现后完全可以采取呼救、报警等措施,但不采取措施,后引发森林大火。吴某成立不作为犯的失火罪

233网校答案:A,B,D                            
233网校解析:A正确。快播公司及王欣等人拒不履行监管和阻止义务,放任快播公司构建的网络服务系统被用于传播大量淫秽视频,构成不作为犯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B正确。犯罪人盗掘古墓葬导致他人的农舍倒塌,犯罪人对自己的先前行为造成的法益侵害紧迫危险负有防止的义务,且其具有救助的可能性,故犯罪人为逃避追究,逃离现场致房主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应与盗掘古墓葬罪并罚。 C错误。李某自杀本应该为其自陷风险的行为,但是李某是在张某面前服下毒药,且死在张某宿舍。张某是自己的宿舍管理人,对其有支配的权利与管理的义务,应该对李某进行救助。故张某应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D正确。吴某点火过失引起火灾,先前行为使其有及时报警和控制火情、及时止损的义务,吴某逃避责任逃离现场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的失火罪。另外三人虽然看到火灾也有报警的义务,但是由于其并没有点火的行为,仅仅不报警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综上,AB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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