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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考客观题刑法核心考点四:犯罪构成要件之因果关系

作者:233网校-山渐青 2022-04-05 00:00:05
导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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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果关系欲解决的问题

因果关系解决的是实害结果的归属问题。

1.解决故意犯罪是否既遂的问题。如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既遂。

2.解决解决结果加重犯是否成立的问题。如果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3.解决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过失犯罪的成立必须以行为造成实害结果为前提,如果过失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成立过失犯罪。

二、因果关系的前提和判断

(一)前提

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具有因果关系,需要满足3个条件:

1.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2.该危险实化为实害结果。

3.该结果符合一定价值评价的要求。

(二)因果关系的判断

1.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只有实行行为才存在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1)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2)行为对法益制造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2.危险现实化为实害结果

犯罪流程:行为制造危险,危险流向前发展,最后现实化为实害结果。

特殊的因果关系:

(1)重叠的因果关系

重叠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独立行为,独自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会起到重要作用,重叠在一起就会导致结果的发生。各行为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属于二因一果。

(2)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

双重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在没有犯意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造成了实害结果的发生。各行为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属于二因一果。

3.结果符合一定价值评价的要求

(1)实害结果需现实发生,不能是假定的结果。

假定的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被称为假定的因果关系,这是指虽然某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是如果没有此行为,其他情况也会导致结果发生。这种因果关系不是现实的因果关系,不被刑法采纳。

(2)刑法因果关系讨论的实害结果是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包括具体罪名的罪状规范和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规范。

罪状规范

每一个罪名、罪状都在保护一种法益。超过一个罪名、罪状保护范围的实害结果,与该罪名构成要件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规范

过失犯罪成立要求过失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一项注意义务不能防止所有实害结果,只能防止某一类实害结果,超出保护范围内的实害结果与违反该注意义务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3)刑法因果关系讨论的实害结果是管辖范围内的结果。

管辖范围内的结果是指,行为人自己有责任和义务防止发生的结果,如果防止结果的发生是他人的职责,则该结果应该归责于他人。例如:甲酒后驾车被交警拦下检查,后交警指挥停车不当,导致乙开车行驶中撞上甲车后身亡。乙的死亡结果应该归属于交警,因为当交警检查甲车时,防止后车相撞便是交警的职责。

(三)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是指,介于先前行为与最后实害结果之间的因素。当存在介入因素时,犯罪行为的发展过程表现为:

存在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png

1.如果介入因素能够中断先前行为与实害结果之前的关系,则介入因素对实害结果负责;如果介入因素不能中断先前行为与实害结果之前的关系,则先前行为对实害结果负责。

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不异常

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具有引发关系,介入因素不中断先前行为与实害结果之前的关系,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异常

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是独立关系,这时谁对结果的发生作用大,谁就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①先前行为作用大,介入因素不中断先前行为与实害结果之前的关系,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②介入因素作用大,介入因素中断先前行为与实害结果之前的关系,介入因素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③二者作用都大,属于二因一果。

2.常见的介入因素

1.被害人的特殊体质

被害人有特殊体质,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后,被害人疾病发作(介入因素)后死亡。如果疾病是由先前行为诱发的,则先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先前行为没有诱发被害人疾病发作,死亡结果与先前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后,被害人实施了其他行为(介入因素)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被害人的行为与先前行为具有经验法则的高概率性,则介入因素导致的结果应归属于先前行为;反之,危害结构与先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3.介入第三者的行为

第三者既包括人也包括物,此时应根据介入因素对结果的发生作用大小来判断危害结果的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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