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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考《刑法》高频提问汇总(二)

作者:233网校-法律人晓肥羊 2022-07-08 18:14:15
导读:现阶段很多考生都开启了刷题模式,本文总结了提问频率较高的问题,文中会分析考点,帮助大家巩固理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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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判断: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考点】主犯和首要分子

【解析】正确。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首要分子不等于主犯,主犯不等于首要分子,二者之间是交叉关系。首要分子除了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还包括聚众犯罪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前者通常属于主犯,后者需要根据聚众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来判断首要分子是否是主犯:如果成立共犯,首要分子属于主犯;如果只有首要分子一人成立犯罪,无所谓主犯。

所以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反之,主犯既可以是首要分子,也可以不是首要分子。

问题2:

甲想杀死乙,刚在乙手上割了一个小口子后,乙大呼“救命”,甲因此逃离现场,但由于乙患有血友病,流血不止而死亡,甲是否承担故意杀人的责任。

【考点】被害人的特殊体质

【说理】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并不是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的介入因素,而是行为时就已经存在的特定条件,故并不中断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需判断行为人是否有故意、过失。

【解析】甲划伤乙的手指头,乙患有血友病流血不止死亡,乙患有血友病这个事实并不能中断甲的前行为(划伤手指)与危害结果(乙失血过多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又,甲有杀害乙的主观故意,故甲应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责任。

问题3:

甲酒驾(未达到醉驾程度)撞倒乙之后(轻伤),又继续驾驶车辆疯狂逃窜,行至某路口时,再次肇事致使两人死亡。甲的行为如何认定。

【考点】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说理】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驾驶行为,客观上存在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行为人对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态度,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甲酒驾撞倒人后再次发生安全事故,这种情形明显反映出行为人不计酒驾后果,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前行为因为达到醉驾驾驶程度,不构成犯罪。

问题4:

判断:甲国人张某开枪杀害乙国人王某,但子弹穿越了中国领土的,我国对此案适用属地原则管辖。

【考点】属地管辖原则

【说理】刑法对国内犯的基本适用原则是属地管辖原则,即一个国家对发生在本国地域内的犯罪人,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

【解析】正确。犯罪结果,从犯罪形态上分,包括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子弹穿越中国领土,对于中国境内的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紧迫的危险,属于危险结果发生在我国,我国根据属地管辖有权管辖。

问题5:

判断:甲发现乙在毁坏自己三天前被盗的贵重财物,将乙打伤后夺回财物的,成立正当防卫 。

【考点】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说理】在不法侵害中止以后,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复存在,因此,一般不再发生防卫的问题。但是,在不法侵害是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当场被发现并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注意时间性),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

【解析】错误。甲的财物已经被盗3天,即乙的侵害行为已经既遂了3天,该情形不属于当场被发现,因此,不再发生防卫的问题。

问题6:

判断:甲、乙不约而同去杀丙,甲从东边开枪,乙从西边开枪,丙被击毙,但之后发现丙身上只有一个弹孔,无法区分是何人所为。甲、乙分别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

【考点】无法查明时案件的处理

【说理】无法查明时案件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甲、乙有意思联络,以共同的杀人故意同时向丙开枪,丙死亡,只有一枪致命但是无法查明何人所为,因甲乙是共同正犯,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甲、乙有意思联络,基于共同过失同时向丙开枪,丙死亡,只有一枪致命但是无法查明是何人所为。根据行为共同说,甲乙构成共同正犯,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不构成共同正犯,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甲乙均无罪。

3、甲、乙没有意思联络,以杀人的故意同时向丙开枪,丙死亡,只有一枪致命但是无法查明是何人所为,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4、甲、乙没有意思联络,各自过失开枪导致丙死亡,只有一枪致命但是无法查明是何人所为,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甲乙均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均无罪。

【解析】正确。丙只中了一发子弹,死亡(无法判断谁击中)。肯定有一人击中成立故意杀人既遂,一人没击中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因无法查清到底是谁打中的,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只能认定两个人都没击中,均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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