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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高频点+易错点总结

作者:233网校-法律人晓肥羊 2023-01-23 00:00:01
导读:“本文共总结了刑法当中的9个高频提问,这不仅是同学们提问较多的点,还是法考的高频考点+易错点,一定要认真掌握哦!”
高频问题一:刑法溯及力问题

【解答】

1、从旧兼从轻原则:

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的,按新法处理。

2、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①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②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③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④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高频问题二: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解答】

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注意: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5、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高频问题三: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结合问题

【解答】

例如,甲欲杀乙,将丙认成乙开枪射击,恰好打中了躲在一旁的乙,如何评价甲的行为?甲对丙构成对象错误,不存在观点展示。对乙构成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认为,对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定故意杀人未遂。法定符合说认为,对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构成故意杀人既遂,想象竞合从一重,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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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频问题四:判断正误:刑法修正案是刑法的渊源之一

【解答】

刑法修正案,并不是刑法的渊源。理由在于:刑法修正案通过之后,其所有条文都自动转移到刑法典之中,从而成为刑法典的一部分。换言之,刑法修正案是刑法典的一部分,二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既然作为整体的刑法典是刑法的渊源,作为局部的刑法修正案就不再是刑法的渊源了。

高频问题五:对象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对预想目标如何评价?

【解答】

需要分情况讨论预想对象(目标)的位置。若目标没有出现在现场的可能性,则行为人对目标不构成犯罪。若目标没有出现在现场但有出现的可能性,行为人的行为对目标有一定危险性,成立犯罪未遂。若目标在现场,但行为人没有注意到,行为人的行为对目标有危险,但不是紧迫的危险,成立犯罪预备。若目标在现场,行为人确认了一下,误以为不是目标,行为人的行为对目标有紧迫的危险,成立犯罪未遂。

高频问题六:实害犯与危险犯

【解答】

实害犯是指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也称为结果犯。如,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成立都要求有实害结果的发生,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危险犯分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是指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具备具体危险,这种危险需要法官具体判断,如,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成立,要求产生“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这种危险需要法官具体判断,该罪便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是指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具备抽象危险,认为只要实施了某行为就会产生抽象危险,该危险是立法者认定的,不需要法官具体判断。抽象危险犯又称为行为犯,即不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如,生产销售假药的,立法者认为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就会产生一种抽象的危险,不需要发生实害结果,就能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

高频问题七: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方式

【解答】

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方式有:擅权:即故意不正确行使职权;弃权: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越权,超越职权处理事项。

例如,甲是民政局局长,明知李某骗取民政补贴不予制止,甲构成滥用职权罪。甲作为民政局局长,对于民政补贴的发放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但甲主观上明知李某实施了骗取补贴的行为,却未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责,在客观上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弃权),使得李某顺利骗取到了民政补贴,导致国家财政损失,应以滥用职权罪处罚。

有的学员误以为“滥用”必须是作为的方式,必须使用其权利,这是不对的, 不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

高频问题八:结果回避可能性的理解

【解答】

结果回避的可能性,简单说,就是指刑法上的危害结果是否可以回避,回避的可能性有多高。往往用于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交通肇事罪中肇事者逃逸,而被害人死亡,判断是不是肇事逃逸(即不救助)而致人死亡。如果被害人伤势很重,及时送医依然会死亡,则死亡就是没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则不是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相反,如果医生说病人如果及时送医抢救就不会因流血过多而死亡,那结果就是有回避的可能性,即因逃避而致人死亡。

高频问题九:窝藏、包庇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解答】

窝藏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①目的:帮助他人逃匿,虽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但不是出于帮助其逃匿的目的,不成立本罪。

②行为:一切妨害司法机关发现的行为

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①共犯人之间的相互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本罪。

②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自己冒充犯罪人向司法机关或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是犯罪人的行为,以包庇罪论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①主体:仅限本犯以外的人,这里的本犯包括原犯罪的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这些本犯实施赃物犯罪,不构成本罪。

②只要实施了这些行为,即使没有收益,也成立本罪。

③若上游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则掩饰、隐瞒上游行为的所得和收益的,不构成本罪。

④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不明知是赃物而保管的,不成立犯罪,但知道真相后继续保管的,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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