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 | 概念 |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 |
学理分类 | 犯罪控制模式 | 刑事诉讼法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 |
正当程序模式 | 理论基础是自然法学说,正当程序模式主张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权利。 | ||
家庭模式 | 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实为“战争模式”或“争斗模式”。 家庭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强调刑事司法的教育功能。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少年司法接近于这种家庭模式。 | ||
实体真实主义 | 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实体对程序处于优越地位,实体真实对人权保障也处于优势地位,程序违法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 ||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 凡是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为不使犯罪人逃脱惩罚,刑事程序 以发现真相为要。 | |||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刑事诉讼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本身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的意思。 | |||
正当程序主义 | 刑事诉讼中的真实只是作为认识的真实,相对的真实。刑事诉讼是将真实设定为诉讼程序之外的客观实在,并谋求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来接近它。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在所给定的程序范围内,竭尽人之所能,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这种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进行。 | ||
中国刑事诉讼的目的 | 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1.惩罚犯罪;2.保障人权 | ||
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 |
二、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 |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 |
秩序 | 1.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破坏。 2.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 | |
公正 | 公正在刑事诉讼中居于核心地位。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 |
效益 | 效益价值既包括效率,也包括在保护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 |
刑事诉讼的秩序、公正、效益诸项价值都很重要,不可偏废。刑事诉讼秩序、公正、效益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的。 |
三、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 | 国家专门机关 |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中国海警局) 2.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 | |
诉讼参与人 | 当事人 |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 |
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 | |||
附带民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 |||
其他诉讼参与人 |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注意】专门机关的人员和保障诉讼程序进行的人员,如陪审员、有专门的知识的人员、见证人、保证人、近亲属等,不是诉讼参与人。 |
四、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职能 | 控诉 | 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行使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和自诉人行使,被害人则在公诉案件中承担辅助性的控诉职能,从广义上可以将侦查视为行使控诉职能。 【注意】证人、见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不承担诉讼职能。 |
辩护 | 提出对被控诉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 (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人协助行使) | |
审判 | 审判职能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由法院行使) |
五、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 | 概念: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刑事诉讼构造有“横向构造”和“纵向构造”的区分。 (1)纵向构造着眼于控辩审三方诉讼主体在整个诉讼程序流程中的动态关系,主要包括体现侦查主体和公诉主体关系的侦控构造与体现公诉主体与审判主体关系的控审构造。 (2)横向构造则更加强调控辩审三方主体在各个程序横断面上的静态关系,如审前程序中的三方构造和审判程序中的三方构造。 现代刑事诉讼构造的设计需要遵循下列基本理念: ①控审分离与不告不理; ②裁判者中立; ③控辩平等对抗。 | |
职权主义 | (1)大陆法系国家; (2)法官居于主导地位,以追求实体真实为主要目的; (3)有利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提高诉讼效率。 | |
当事人主义 | (1)英美法系国家; (2)控辩双方居于主导地位,以保障人权为主要目的; (3)强调程序公正,保障诉讼权利。 | |
混合主义 | (1)日本、意大利; (2)历史:先接受职权主义,后吸收当事人主义; (3)目前: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 | |
中国刑事 诉讼构造 | 控辩式: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控审分离 |
六、刑事诉讼阶段
刑事诉讼阶段 | 刑事诉讼阶段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按照一定程序进行的相互连接的一系列行为过程,可以划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单元。 | |
划分标准是: 1.直接任务; 2.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 3.诉讼行为的方式; 4.诉讼法律关系; 5.诉讼的总结性文书。 | ||
公诉案件 |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 |
自诉案件 | 起诉、审判、执行 |
【真题历练】
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狭义的刑事诉讼结构是指控辩审三方的关系
B、程序违法能得到及时有效地救济是程序正义的体现
C、程序正义要求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应当符合事实真相
D、程序正义要求诉讼参与人能够充分地参与诉讼
2、下列陈述中,属于当事人主义诉讼特点的是:( )
A、法官消极中立,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权利平等
B、控诉和审判职能不分
C、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D、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和法官共同推动诉讼进程
3、下列有关刑事诉讼目的与价值的说法错误的有:( )
A、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和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这是犯罪控制模式的理论观点
B、“司法机关注重发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是积极实体真实主义的观点
C、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其中实体公正要优先于程序公正
D、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体现了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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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阶段 | 客观题真题全解班 (客观题真题解读,难点剖析) | 客观题真题全解班 (客观题真题解读,难点剖析) |
主观题真题全解班 (主观题真题解读,难点剖析) | 主观题真题全解班 (主观题真题解读,难点剖析) | |
冲刺阶段 | 客观题串讲班(客观题内容串讲,二轮背诵) | 应试技巧班 (主观题答题技巧点拨) |
主观题串讲班(主观题内容串讲,二轮背诵) | ||
冲刺提高班(主观题模拟题分析讲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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