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这三种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2、上述专门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这些权力。
1、立法方面,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
2、司法方面,刑事诉讼活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
1、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包括实体法与程序法。
3、检察院,上下级领导关系,检察一体化,集体独立;法院,上下级监督关系,每一级法院独立,法院整体独立。
检察院的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包括立案监督、审查起诉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
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2、法院的判决必须依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注意】无罪推定原则,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确定无罪推定原则,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该原则的精神。
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一)含义
1、认罪:
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无需认可指控的罪名)。
②犯数罪,仅供述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可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作从宽处理。
2、认罚:
①真诚悔罪,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注意】认罪认罚,但是拒不悔罪的,不适用本原则。
②虽表示认罚,但是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不能适用本原则。
3、从宽:
①实体上从宽处罚,程序上从简处理。
②“可以”从宽,而非应当从宽。
③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二)体现
1、侦查阶段:
①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②犯嫌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③犯嫌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检核准,可以撤销案件。
2、审查起诉阶段:
①检察院应当告知犯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②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盲聋哑、精神病、未成年犯嫌的法代、诉讼代理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不签署)
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型量刑建议。
3、审判阶段
①审判员应当告知犯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②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有例外)
④认罪认罚是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之一。
(一)法定情形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处理
1、立案阶段:①-⑥不立案。
2、侦查阶段:①-⑥撤销案件。
3、审查起诉阶段:①-⑥不起诉。
4、审判阶段:①,宣告无罪;②-④,终止审理;⑤,有证据证明无罪,经缺席审判程序宣告无罪,不能确定是否无罪,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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