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被甲省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王某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确有错误,问: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考点】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
【说理】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
1.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2.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
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3.最高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
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解析】本案王某被判处的是死缓,死缓判决在作出后,上诉抗诉期满,还需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的复核程序才生效。所以,本案的死缓判决是在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故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的主体有: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甲省高院;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检察院--最高检。
判断:刘某持有假币案,公安机关侦查中对刘某取保候审,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擅自离开所居住县,情节严重的,应当对刘某予以逮捕。
【考点】逮捕的情形
【说理】
1. 应当逮捕:
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 以上有期徒刑;
③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或者身份不明的。
2.可以逮捕: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
3.应当不捕:
①不符合上述应当逮捕或可以逮捕的情形。
② 具有《刑诉法》第16条规定情形。
4.可以不捕:罪行较轻,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②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③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④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是行为人自愿、合法,而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⑤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⑥犯罪嫌疑人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⑦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解析】错误。刘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属于可以逮捕的情形,而非应当逮捕。
检察院应当/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
【说理】
1. 应当不起诉:
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②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期;经特赦令免除刑罚;自诉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犯嫌、被告人死亡)
③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2. 可以不起诉:
①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酌定不起诉)。
②经过一次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侦的必要的(存疑不起诉)。
判断:法官乙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但是,其妻子王某可以到其原任职法院担任辩护人
【考点】法官、检察官担任辩护人的限制
【说理】
1.法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检察人员从检察院离任后二年以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2.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3.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解析】错误。很多学员将重点放在了后半句话上, 认为法官乙都从法院离任了,其妻子当然可以在其原任职法院担任辩护人了,所以这句话是正确的。其实不然,陷阱在前半句话,法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可以以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名义担任辩护人,故该句话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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