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公安机关 | 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 例外: 1.国家安全机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2.军丢保卫部门---军队内部犯罪 3.中国海警局---海上犯罪 4.监狱---监狱内犯罪 |
监察机关 | 调查: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
人民检察院 | 1.可直接管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经批准可管辖: 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
人民法院 |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①侮辱、诽谤案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③虐待案 ④侵占案 注意:除侵占罪外,其他三种案件如果情节严重的,将成为公诉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公诉转自诉案件 |
管辖权竞合 | 公诉案件之间 | 1.公安、检察院: 必须移送+以主罪、次罪区分谁为主侦查 2.公检法与监察委: 其他机关发现线索应移交+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 |
公诉与自诉 | 1.公诉中发现自诉罪: ①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知被害人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②属于其他类型的自诉案件,可以立案侦查 2.自诉中发现公诉罪: 将该罪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处理 | |
并案管辖 | 公检法可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
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法院之间、各专门法院之间在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权划分。
级别管辖 | 基层法院 | 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
中级法院 | 国恐无死没缺: ①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②恐怖活动案件 ③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④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⑤没收违法所得程序 ⑥缺席审判程序 | |
高级法院 |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
最高法院 |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
就高不就低 |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 |
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 | ||
地区管辖 | 犯罪地为主 居住地为辅 | ①犯罪地=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 ②户籍地为主;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住院就医除外 |
移送管辖 (下向上移) | ①应当移送: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②可以移送:重大、复杂案件+新类型的疑难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
指定管辖 (上指定下) | ①管辖不明 ②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 |
管辖权冲突 | ①最初受理法院为主,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为辅(必要时可移送)。 ②管辖权发生争议---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备考资料:【免费领《内部讲义》包邮】【法考备考资料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文章由作者233网校-lxq独立创作完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