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审查 | 退回检察院 | 1.不属于本院管辖; 2.《刑诉法》第16条第2项至第6项情形。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同时告知可提起自诉。 3.被告人不在案。但是属于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按该程序作出处理。 4.撤诉后无新证据又重新起诉。 |
应当受理 | 1.宣告无罪后,有新证据,重新起诉的; 2.仅身份不明的。 | |
缺少材料的,通知3日内补送。 | ||
庭前会议 | 1.召开方式: ①法院可以决定召开:证据多、案情重大复杂;双方对事实证据有较大争议;社会影响重大;其他情形。 ②双方申请召开:应当说明理由+法院认为有必要→应当召开。 2.庭前会议中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3.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 注意:被告人不是必须到场,只有涉及排除非法证据或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才应当通知被告人参加。 4.一般不公开进行,可视频方式进行。 |
证人出庭 | 1.条件:有异议+有必要。 2.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可以强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3.询问证人: 证人先陈述证言→申请方发问→对方发问 4.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
鉴定人出庭 | 1.条件:有异议+有必要。 2.不出庭:无正当理由,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不能抗拒的原因+正当理由,可以决定延期审理或重新鉴定。 3.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 1.依申请,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2.出庭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多种鉴定意见的除外 |
其他人员出庭 | 1.侦查人员、调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 2.依申请,有异议+有必要。 3.法院可依职权要求。 |
辩论顺序 | 公诉人发言(有量刑建议的此时提出)→被害人方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
程序倒流 | 发现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可以恢复法庭调查。 |
1.被告人的专属权利,不得剥夺,也不得代为行使。
2.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代可补充陈述。
评议一律秘密进行。按多数人意见做决定,少数人意见写入笔录。 | |
判决种类 | 1.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有罪判决;指控罪名不当→依审理认定的事实作有罪判决。 2.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认定无罪→宣告无罪。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宣告无罪 。 4.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对该部分作有罪或无罪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5.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宣告不负刑事责任。 6.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 宣告不负刑责;符合强制医疗的,按该程序审理。 7.犯罪已过追诉期且不是必须追诉,或经特赦免除刑罚→ 终止审理。 8.告诉才处理的→ 终止审理,并告知有权提自诉。 9.被告人死亡的→ 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 宣告无罪。 |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 |
当庭宣判:5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
1.一般:2+1
2.2+1+3:死刑;附民;交集流广、重大复杂。
3.2+1+3+X:特殊情况还需延长,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改变管辖,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检察院补侦的,补侦完毕移送法院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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