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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核心考点:第二审程序

作者:233网校-法律人晓肥羊 2022-11-19 00:00:00
导读:学习本节内容,要全面掌握所有内容,特别是检察院抗诉方式、二审案件审理方式、裁判方式、全面审查、上诉不加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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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上诉

1.主体: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代;附民当事人及其法代;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

注意:被害人没有上诉权,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2.理由:无需特定理由。

3.途径:可通过第一、二审法院提起。

4.期限:不服判决的10日,不服裁定的5日。

5.撤回:

①上诉期内撤回,应当准许。

②上诉期满撤回,经查,原判没有错,应当准许;原判确有错误,不予准许。

③死立执被告人,在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撤诉,不予准许。

抗诉

1.主体: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

2.理由: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

3.途径:

 

4.期限:不服判决的10日,不服裁定的5日。

5.撤回:

①抗诉期内撤回,应当准许。

②抗诉期满后撤回,可以准许;若认为原判有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情形,应当不予准许。

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审理地点

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注意:二审案件的审理有三个地点:二审法院所在地、案件发生地、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

审理方式

1.应当开庭审理:

①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代对第一审认定事实、证据有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②死刑案件;

③检察院抗诉案件;

④被判死刑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其他被告人上诉的。

2.开庭审理或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同级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3.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裁判结果

1.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维持原判;

2.原判认定事实无误,适用法律错误或量刑不当,应当改判;

3.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原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可以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只能以该理由发回一次)。

审理期限

2+2(死刑;附民;交流集广、重大复杂;高院批)+X(特殊情况,最高院批)

生效时间

二审裁判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效力。

自诉案件二审程序

1.必要时可以调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裁判视为自动撤销;

2.可以自行和解,裁定准许撤回自诉的,应当撤销第一审裁判。

3.提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三、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全面审查

1.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2.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上诉/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抗诉→全案审查。

3.刑附民案件,只有附民当事人及其法代上诉→全案审查。 

4.既要审查实体问题,又要审查程序问题

上诉不加刑

1.仅被告人或者其法代、辩护人、近亲属上诉,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例外: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

2.被告人或者其法代、辩护人、近亲属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外,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检察院抗诉的,二审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

3.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

①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上诉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刑罚均不得加重;

②原判认定罪名不当,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③原判认定罪数不当,可以改变罪数,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④原判宣告缓刑,不得撤销缓刑或延长缓刑期限;

⑤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⑥原判判处死缓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

⑦原判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没有使用,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原判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裁判生效后,按审判监督程序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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