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 1.主体:当事人、法代、近亲属、案外人、律师(代为)。 2.对象:生效裁判。 3.效力: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4.时间: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以下情形,超过2年也应当受理: ①可能宣告无罪的; ②期限内申诉,法院未受理的; ③疑难、复杂、重大的。 |
向检察院申诉 | 1.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同级检察院受理。 注意:是受理,其无权再审抗诉。 2.直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的,上级检可以交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同级检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检可以自己受理。 3.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受理。 4.地方各级检对不服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抗诉的,应当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5.上级检对下级检提抗诉的申诉案件审查后,认为需要抗诉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即“上对下,同级抗”。 6.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请或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决定。 注意:无需报监委会。 |
向法院申诉 | 1.由终审法院审查处理。 2.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可以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 3.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或者交终审法院审查处理;案件疑难复杂的,可以自己直接审查处理。 4.对未经终审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可以告知向下级法院提出。 5.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 6.驳回救济: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7.审查时间:3+3。 |
启动主体 | 1.做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原则上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同级抗)。 |
一般程序 | 1.适用审级:原一审按一审,所作裁判可上诉、抗诉;原二审按二审,所作裁判是终审。 2.审判组织:由原审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3.再审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但被告人有可能被改判无罪,或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导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执行。 4.撤回抗诉:检察院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应当准许;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理由,可以按撤回抗诉处理。 5.撤回申诉:申诉人再审期间撤回申诉,可以准许;但是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再审案件审理。 申诉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回申诉处理,但申诉人不是原审当事人的除外。 6.应当开庭: ①按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②按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证据进行审理的; ③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 ④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加重刑罚的。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7.除检察院抗诉的,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8.再审时发现漏罪一般应当并案审理,但分案审理更合适的,可以分案审理。 9.再审没有针对的被告人可以不出庭。 10.审理期限:3+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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