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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核心考点: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

作者:233网校-法律人晓肥羊 2022-12-26 09:09:54
导读:本文阐述了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相关制度,应着重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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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制度

逮捕

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注意:可以适用,但是严格限制适用。

讯问

1、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法院决定逮捕的,应当讯问未成年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2、公检法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以一次为原则,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戒具

一般不得使用戒具

合适成年人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2、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同样适用;

3、未成年犯嫌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嫌,必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认罪认罚

应当在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场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具结书。

注意: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不签署具结书的,不影响从宽处理。

审判组织

1、应当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犯罪时不满18、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的案件。

2、可以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①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二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

②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

③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更为适宜的其他案件。

3、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由院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法律援助

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嫌、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应当通知法援提供辩护(以到案和审判时年龄为准)。

不公开审理

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经未成年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目的是对未成年进行保护和教育,不违反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1、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进行心理疏导;

2、根据实际需要,并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

分案审理

1、检察院分案:

一般应当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办理、分别起诉。不宜分案的,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2、法院分案:

对分案起诉至同一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的可以分别审理。

简易程序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是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异议的,不适用。

通知近亲属

犯罪时不满18周岁,开庭时已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开庭时一般应当其近亲属到庭。


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补充陈述

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补充陈述。

宣判

定期宣告判决的,未成年被告人的近亲属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法庭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庭,并在宣判后向未成年被告人的成年亲属送达判决书。

经典真题:《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关于该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该规定意味着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公开审理

B.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派代表到场是公开审理的特殊形式

C.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经同意派代表到场是为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和对其进行教育

D.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经同意派代表到场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并不矛盾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的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1、2款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综上,可以进行以下分析: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得公开审理,没有例外。而原则上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可以旁听,而此原则的例外就是未成年人案件,其虽然不公开审理,但经同意却可以让学校和保护组织进行旁听。所以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经同意派代表到场是为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和对其进行教育,而不是意味着案件公开审理,所以AB项表述错误;同时,该制度与公开审理并不存在矛盾。故CD项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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