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条件 | 1、未成年+涉嫌刑法分则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 2、符合上述条件的,是“可以”不起诉,不是“应当”不起诉。 3、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嫌的法代、辩护人的意见;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代、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 |
释放或变更 强制措施 | 未成年犯嫌在押的,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后,检察院应当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 |
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 | 犯罪 嫌疑人 | 1、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 ①未成年犯嫌及其法代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但是若提出无罪辩解,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 ②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前,未成年犯嫌及其法代撤回异议的,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2、对所附条件、考验期有异议: 未成年犯嫌及其法代仅对所附条件、考验期有异议,检察院可以依法采纳其合理意见,不采纳的应当进行释法说理。 |
被害人 | 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注意:不能自诉。 | |
公安机关 | 向同级检察院提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 |
考察机关 | 1、检察机关。 2、未成年犯嫌迁居的,仍然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负责考察,可以要求迁入地人民检察院协助考察。 | |
考验期 | 1、6个月~1年,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计算。 2、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自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中止计算,自考验期届满之日起或者检察院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恢复计算。 3、根据犯嫌的表现,考验期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延长。 | |
考验义务 | 1、遵守法律,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 |
考验期满 | 考验期满,检察人员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 | |
撤销附条件 不起诉 | 新罪、漏罪、严重违规。 | |
作出不起诉决定 |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嫌,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检察院封存 | 封存条件 | 1、检察院对未成年犯嫌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 2、案件经过上下两级检察院的,若需封存犯罪记录,上下两级检察院都应当进行封存。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或其法代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检察院应当出具。需要协调公安机关、法院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 | |
法院封存 | 封存条件 | 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 |
封存措施 | 1、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2、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3、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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